《中国保险报》3月24日第三版报道了一张照片,照片中展示了财险福建省厦门市分公司与厦门气象局、民政局等多部门在今年的世界气象日(3月23日)联合举办的大型防灾减灾宣传咨询活动。其中一项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公司独家承保的、购买的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那么,什么是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呢?据厦门网的信息显示,该保险主要针对因暴雨、台风、泥石流、森林火灾、飞机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军事行动等灾害事故导致的居民人身伤亡进行赔付。赔付限额为每人10万元(含医疗费1万元),累计赔付金额高达2430亿元(以厦门市人口计算)。
虽然这是一种责任保险,而非人身保险,并且是由厦门市出资购买的,但从保险原理来看,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嫁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如果灾害发生导致居民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并没有赔偿责任,因此也没有必要购买这种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那么,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呢?从法理上分析,的赔偿责任可以是行政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国家赔偿法》,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才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显然,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对于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由于并未与居民预先签订合同,且灾害的发生并非的违约行为,因此不产生违约责任。至于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自然灾害是自然力的运行结果,并无过错,因此也不产生过错责任。至于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在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在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并无赔偿责任。对于是否购买这种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应该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探讨。在此,123律师网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您涉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法规如有变动,请及时关注官方信息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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