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的内涵与性质探究

婚姻自主权的内涵与性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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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探讨身份权说。身份权,亦称亲属权,是由身份关系上所生之权利。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上及身份上的权利。我国大陆学者对身份权有不同的定义,但基本观点一致: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才享有的权利,身份关系产生在前,身份权产生在后。身份权说的主张者没有看到身份权的本质以及它与婚姻自主权的关系,将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归结为身份权,这是不恰当的。

我们分析自由权说。自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法律上,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意义上的自由。自由权说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但这只是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没有把它和其他的权利区分开来。这种理论有些不妥。

我们考察人格权说。人格权是一种极难给出令人信服的定义的权利,特别是一般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只要证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就能证明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还是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与此相反,如果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很容易界定,那么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从一般人格权当中分离出来成为特别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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