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合意究竟是何物?其条件又有哪些?下文,我们将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的详细解读,为您揭晓答案,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带来帮助。
我们谈谈什么是婚姻合意。
婚姻合意,又被称作“结婚合意”或“婚姻缔结之合意”,指的是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婚姻成立不可或缺的条件。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是结婚的首要的、核心的条件,它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国家在结婚这个问题上,赋予了婚姻当事人以决定权。
婚姻的合意是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决定的,这是由婚姻的本质所决定的。它表示的是双方当事人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尽管在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存在着许多强制性的规范,但是否创建夫妻关系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内在意愿。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无法将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强加给不特定的人。
《民法典》的第1046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者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这里的“完全自愿”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对结婚表达意思,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婚姻合意的条件。
当事人需要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结婚表示、临时精神错乱的人的结婚意思表示等都属于无效。
意思表示需要真实。由于受到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而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为了某种目的而专门表示的虚构的婚姻合意也属于无效。
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并由登记机关依法确认其婚姻合意。在此之前,在其他场合表示的同意结婚的意愿只能被视为是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