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针对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调解,这种调解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家庭暴力。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同样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针对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如果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也会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保存证据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留下有效的证据材料,那么在日后离婚时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法院对施暴人进行制裁,往往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受害者应该妥善保存以下证据: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接受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情况记录在病历上,保留好病历记录。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48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都要保留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结论。施暴者使用的凶器、木棒、铁棍等危险物品,以及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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