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
一、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如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针对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且军人为非文职军人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若双方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情况下,离婚诉讼的管辖地也有所不同。具体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针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无论国外一方是否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都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针对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如果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当事人可以前往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便是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的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