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与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和专业的法律平台123律师网(12364.com)探讨一下。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遗嘱与财产分割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应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是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的约定。而遗嘱则是单方法律行为,由遗嘱人个人决定并订立,不需要与他人协商。
关于遗嘱的具体形式,公民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订立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关于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遗嘱人需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对于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而对于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但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至于财产分割协议,一般不需要公证。因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但当事人如果有其他约定则除外。已经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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