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欲在大陆申请结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在中国大陆生活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台湾地区居住的公民,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
二、双方必须前往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向该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提交婚姻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证件及证明:
对于大陆一方: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于台湾一方: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出入境证明;
3. 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及经核实的户籍誊本,此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若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需额外提供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若从香港、澳门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则需提供由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若从外国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的,应提交居住国出具的并经公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对于已达法定婚龄的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由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若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曾离过婚,应提供相应的离婚证明。
四、若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丧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需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则需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按照上述步骤及要求准备齐全,方能顺利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希望此指南能帮助您顺利完成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