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必须遵守并执行这些协议。
当一方因执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与另一方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审理此案。
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任何一方反悔财产分割问题,并请求变更或撤销原先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其请求。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中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况,其适用应当以双方已经离婚为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中进一步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并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时的安置补偿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的公正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