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婚姻的约束和规定。其中,关于疾病与婚姻的问题,该法典做出了以下规定:
在《婚姻家庭法》的第7条中指出:“患有特定疾病的个人,禁止与其结婚。”其中提到的情况包括:(二)被医学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这类疾病在医学上被视为对婚姻和生育产生重大影响。
依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含了对严重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疾病的筛查。其中包括:
(一)特定的传染病,例如艾滋病、、、麻风病等,以及其他被医学认定会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如果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这些疾病在传染期或有关的精神疾病在发病期,医师会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并建议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暂时延缓结婚。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的是由于遗传因素导致的先天性疾病,患者可能完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其后代有较高风险再次出现此类疾病。若双方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避孕或结扎措施,患者仍可结婚。
(三)有关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严重精神疾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若一方患有被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生殖器疾病,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那么这同样被视为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原先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可能会被治愈,但同时也可能发现新的疾病种类。《婚姻家庭法》并没有列举出所有具体疾病类型,而是采用了一种更为灵活和开放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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