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制度属于国际民事审判的范畴。它主要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定居的华侨之间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哪些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案件拥有审判权的法律制度。
对于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中国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所和住所,同时也会参考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而原告是中国人或在中国有住所,那么中国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的离婚案件,如果其定居国的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以下情况的涉外离婚案件:
1. 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即使原告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国外;
2. 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但双方已经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并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的不予受理证明;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中国公民,如果没有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 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中,还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普通的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