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巫山县城的涂某驹,于十九年前经由熟人介绍与打工女王某结缘,并在当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因应移民搬迁政策,涂某驹及其家人与妹妹涂某云共同出资,在县城建造了一座占地六十平方米的九层楼房。这栋楼房建成后,他们将二楼和六楼售出。
在26日的家庭财产分配中,经过商议,涂某驹得到了第八层、第五层房屋各一套以及九楼的一间房屋和第四层的商铺,妹妹涂某云分得了第七层、第三层房屋各一套以及九楼的一间房屋和第三层的商铺,而涂某驹的母亲彭德某则分得了第一层的商铺(彭德某过世后这间商铺归属于涂某驹)。
然而命运多舛,涂某驹在重庆市西南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他患上了肝硬化的早期。就在这时,王某在与涂某驹发生争执后,以“不签离婚协议就不再照顾你”进行威胁,要求与涂某驹进行假离婚。在无奈之下,涂某驹违心地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将原本夫妻共有的所有房屋以及母亲遗留的商铺全部转让给了王某,并在当月十七日完成了离婚登记。
诉讼中,涂某驹声称,尽管两人已经离婚,但他们仍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然而王某却开始将他赶出家门,独占了所有房屋,使他有了家却无法归去。王某则辩称,因察觉到涂某驹有婚外情,故而要求分割大部分房产作为情感伤害的补偿。
对于此案,法院进行了详尽的审理。在处理共有财产时,由于涉及到了第三人彭菊应享有的份额且第三人并未放弃其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考虑到原告涂某驹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利用其客观困境逼迫其签订离婚协议,这种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均视为无效。
这份在胁迫之下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将依据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