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规定概览

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规定概览
写回答

最佳答案

涉外离婚诉讼是解除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法律诉讼。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进行的婚姻。对于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或双方在国外未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范畴。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相较于非涉外离婚诉讼要复杂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情况,如定居国法院以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当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若国外一方先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再向法院起诉,受理的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夫妻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由原告或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不少中国公民在国外留学后分开的情况,此时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

对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我国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都是中国的公民,不论是否在国外定居,我国法院在受理时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证明。

如果被告是外国人且在我国合法居留,那么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例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在中国的公司工作,那么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就有权管辖。随着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交流增多,涉外婚姻也愈发普遍。对于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他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只有“居所”。从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

值得注意的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默认管辖权”规定并不适用于涉外离婚诉讼。即使被告对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也不能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由他国法院管辖,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能因被告无异议而使我国法院成为管辖法院。

赞 78踩 0

全部回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