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变更或承租人过世时,居住在该房内一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员。关于共同居住人和同住人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承租关系的情况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符合特定住房条件的人。而拆迁补偿时的同住人定义则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中,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日,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一定住房条件的人。
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以下人员也被视为同住人:
1.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也视为同住人,但获得补偿后一般不再主张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
4. 房屋拆迁时,因特殊原因如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导致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而以下情况的人员,则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 将其他公有住房权利处分,而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仍居住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 已在其他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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