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
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可撤销婚姻:
1. 当一方因被胁迫而结婚时,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 当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未告知另一方时,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这些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二、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重婚的。
2.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将依法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将另行制作调解书。如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若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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