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离婚所涉及的赔偿与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存在微妙的关联与差异。对于婚姻法上定义的离婚损害赔偿,当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与此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描述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一方存在过错并侵犯对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二者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一方因个人过错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而离婚损害赔偿并不直接由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本身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需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二者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不同。基于夫妻间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依据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提出,属于财产法范畴;而因离婚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便未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也属于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交互关系
二者并非互相排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当事人选择不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因为离婚本身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触发因素,若仅具备该条所列举的事由而未提起离婚诉讼,其请求权基础可能不够充分。若当事人不依据婚姻法第46条,而是基于民法通则第10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人格,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任何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详细列出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在特定情况下对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后,此前的一系列法律如《婚姻法》等已同时废止。如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法律问题,建议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或直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援助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