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指的是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关于离婚后是否可以不给予探视权的问题,以下是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可以不给予探视权吗?
探视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定的人身权利,离婚后不可以不给对方探视权。如果对方在行使探视权时给孩子带来了不良影响,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时间安排,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时,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望权。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1. 依法切实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使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双方当事人的探望时间等进行重新安排,而应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以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
2. 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立法规定探望权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接触与联系,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地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的正常接触与联系渠道,确保子女得到父母的关爱。
3. 教育为主原则。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教育与疏导,同时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使其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要使当事人认识到阻碍或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是违法行为,并认识到实现探望权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
4. 强制措施恰当原则。对于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法院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但应采取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对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拘留或刑事处罚应谨慎使用,以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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