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的法律属性探讨
关于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普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属于典型的房产赠与合同。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成立。
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通常涉及将房产赠与给孩子的情况。这种约定只是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也就是说,这是夫妻单方的行为。在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这种合意仍然处于要约状态,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确认的只是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并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房产赠与合同。即使夫妻二人向未成年子女发出了房产赠与的要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根据相关法律,他们无法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虽然他们可以接受房产赠与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由于他们是否表示接受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也不能确定成立房产赠与合同。
认为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属于房产赠与合同的观点并不充分。在此提醒大家,《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包括《婚姻法》在内的其他相关法规。若您遇到涉及房产的问题,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点击此处查看更多信息或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