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票否决权”在离婚问题中的应用
咨询:我是一名军人,我的妻子因某些原因提出离婚,但我不希望如此。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若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这是法律赋予军人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否决权,通俗地说,就是军人持有“一票否决权”。
这个否决权是否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意愿,还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重大过错。如果你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将会充分考虑你的意愿,尽量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B:军人离婚的程序规定
咨询:我和丈夫都是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想申请离婚,请问申请离婚的审查与出证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现役军人离婚的,首先需要经过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1.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如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政治机关将出具证明。
2. 一方为现役军人时,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根据情况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且得到对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坚决不同意时,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
3. 对于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C: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原则
咨询:我丈夫是军人,我们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等问题有分歧且不住在一起,该在哪里起诉?
律师解答:军人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遵循地方法院管辖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起离婚诉讼的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根据这些原则确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