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益,系指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儿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保持联系、见面交谈、互动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此项权益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之内。
而亲权,是父母基于其天然身份所自然享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作为亲权的一部分,其起源于父母对于子女的亲权,权利的享有者主要是在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这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特有的权利,它也被视为一种身份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才发现怀孕了,孩子归谁?
在离婚后,若发现存在怀孕情形,关于子女的归属问题可依据以下法规予以明确确认:通常情况下,子女应归属于其母亲直接抚养,若母亲不适合担任直接监护人,则需另行考虑。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选择离婚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当优先由女方直接抚养;而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则需要家长进行充分协商后加以确认。
倘若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做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