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此权利源于亲权,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固有权利。
探视权是在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法庭认为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如果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作出裁定。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探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探视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互利原则进行。如果离婚时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之后发生纠纷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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