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农村老家来到城市打工,某日在其常居住地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了九级伤残,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李某已在打工的城市结婚并定居,育有一子。他的父母仍住在农村老家,没有其他的子女。
【争议焦点】
关于李某的被扶养人(包括他的儿子和父母)的生活费计算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情况来确定。由于李某现在居住在城镇,其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计算。
第二种观点则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对于李某的儿子,因为他在城镇生活,所以应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李某的父母,由于他们生活在农村,所以应该按照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计算。
【问题分析】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受害人因伤致残时,其因生活需要增加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都应得到赔偿。这些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来确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来确定计算标准。
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按照被扶养人自身的情况来确定,那么在计算时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本案中,受害人居住在城镇,而被扶养人既有在城镇生活的也有在农村生活的,如果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在最后计算年赔偿总额时,就会面临如何确定适用哪个标准的问题,容易产生矛盾。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需要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赔偿。这个费用的来源应该是受害人的收入,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而不是对被扶养人的补偿。应该按照受害人的情况来确定赔偿的标准。
我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如居住地、收入来源等)来确定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