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内涵解析与差异探讨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内涵解析与差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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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深度探讨

新婚姻法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这体现了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强调。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那么,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之间究竟有何不同?

婚姻自由更多地是从价值层面对婚姻进行评价,而婚姻自主权则是事实层面上的权利。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他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这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婚姻自由则体现了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

虽然拥有婚姻自主权是婚姻自由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拥有了婚姻自主权就能实现婚姻自由。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离婚自主权的实践并不总能如愿。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财产关系后,才能普遍实现结婚的充分自由。

婚姻自主权更多地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则更强调色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其制约和调整。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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