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海外合法居留超过六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的人),不论哪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均可依照我国民政部和外交部于1997年颁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向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夫妻双方均为海外华侨的情况,他们若希望离婚,原则上应向其居所所在地的相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若这对夫妻在国内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由于某些原因,其居所地相关机关不受理其申请,那么双方可以选择回国,向原先的结婚登记机关或原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回国,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国内的律师代理办理,并向国内原先的结婚登记机关或原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些委托书和意见书都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这些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以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馆领进行公证。
对于在这对夫妻在海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形,如果他们申请离婚,国内将不予以受理。但如果他们已经回国定居并希望离婚,那么他们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对于已经迁居其他国家的华侨,其离婚申请仍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但相关的法律文书需要经过居住国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如果这对夫妻已经回国定居,那么他们的离婚申请则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其居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无论夫妻双方身在何处,只要是中国公民并符合相关条件,其离婚申请都将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