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斌与刘素琴离婚后债务争议案

张育斌与刘素琴离婚后债务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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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育斌和刘素琴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结欠了一些债务。后来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张育斌先行清偿了部分债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他要求刘素琴偿还部分金额。刘素琴则主张并未确认这些债务,拒绝支付。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原有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判决刘素琴需支付张育斌先行垫付的债务。

此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全额支付共同债务。一旦一方支付了全部债务,他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应分担的部分。

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当夫妻中的一方代替另一方支付了债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权的存在是基于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夫妻已经离婚或者财产已经分割,但对外,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

在本案中,张育斌和刘素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后来张育斌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他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刘素琴行使追偿权,要求她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这是合法的。

无论夫妻是否离婚,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都有连带责任。一方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分担的部分。这一观点在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张育斌有权要求刘素琴支付她应分担的债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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