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普通人并无太大差异,同样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关键在于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我国《婚姻法》有特别规定。
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军人,那么诉讼地点该如何选择呢?这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都是军人。
1.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那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只有一方是军人,那么诉讼地点则视情况而定。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文职人员)提出的离婚诉讼,则由被告(军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军人不是文职人员,则由原告(非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而一次性费用如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则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军人的住房补贴一般应平均分配。
华律网提醒您,在认定军人财产性质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军人特有财产外,其他未明确说明的财产,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性质所获得的,应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次性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咨询律师。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废止。若涉及婚姻问题,可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