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婚内侵害行为,具有侵权构成的相同共性。
1、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上明显属于一方存在故意行为,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了以上列举的法定违法行为。在侵权法立法中,应着重修订对故意过错的界定,以适应不同过错形式的需求。《婚姻法》解释仍突破了民法通则的界定范围,导致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较为困难。建议采用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
2、违法性方面,《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五种法定违法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如通奸、姘居、、等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还需增加一个条件即达到婚姻破裂,否则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3、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和精神创伤损害两部分。
4、须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因果关系审查和认定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婚姻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建议采用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以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在侵权法立法中应着重修订对故意过错的界定以适应不同过错形式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