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外文化的交流,中外联姻的婚姻逐渐增多,当这些婚姻未能如愿以偿地获得美满结果时,离婚便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么,英美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判决是怎样的呢?接下来,123律师网将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到1953年为止,英国仅承认当事人住所地的外国离婚判决。如果离婚判决并非在当事人住所地法院作出,即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或者当事人为英国人,而其配偶为外国人、婚姻也在外国成立的情况,英国法院也不会承认。可见英国法院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方面对离婚诉讼管辖权限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而美国的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时,主要关注其是否与公共秩序相抵触。以下是两个具体的案例:
在Gouldv.Gould一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承认了一法国法院对美籍夫妇的离婚判决。此案中,夫妻的离婚理由是妻子通奸,这一理由在纽约州法律下也是可成立离婚的理由。虽然当事人在法国法院的住所地并非其原籍,但纽约州法院还是承认了法国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这样做既符合礼让原则,又不违背纽约州的公共政策。
而在Scortv.Scort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承认了一墨西哥的离婚判决,原因是认定原告是善意的墨西哥住民。此案中,Traynor法官发表的意见值得关注。他对仅承认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判决的做法表示怀疑,他认为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该判决国是有效的,加州就应该承认,除非它违反了我们的公共秩序。这反映出加州和纽约州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态度。值得一提的是Indyxav.Indyka这一著名案例所树立的新原则:当请求离婚者与裁判离婚的法院存在真实与重要的联系时,该判决应被承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院对非司法离婚方式,如基于当事人协议或宗教法规的片面离婚等也予以承认,但前提是离婚配偶的住所地法必须承认此种离婚方式。尽管如此近年来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行使原则已经有所修正和发展。上述判例展示了英美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的法律态度和原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