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分配问题:未登记房产分割协议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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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决定走向离婚之路。他们相识、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共同拥有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张某某给李某十万元,李某不再要求其他任何财产,包括那套商品房。他们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张某某则坚称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书,且已履行支付十万元的义务。他认为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李某的要求无依据。但法院审理时认为,尽管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背景已发生变化,且李某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因此该协议不能代表双方的当前真实意思。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双方的共同财产——房产。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后,从财产便于分割的角度出发,决定将房产归被告所有,并确定具体的数额参考房地产评估报告。由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十万元,这部分金额应在房产折价款中抵扣。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房产折价款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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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律师提醒大家: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及时办理离婚登记,确保协议的效力。否则,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未登记的协议可能无法被法院采纳。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确保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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