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当男女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1. 一方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
2. 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 一方有、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特别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需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也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对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了特别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与政治应该没有任何关联。
我国的离婚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准予离婚,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