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每个月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前夫突然带着孩子到另一个城市生活了,我无法知道他们的信息,该如何行使我的探望权?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简单的物,而是具有生命、思想和感情的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此处的“强制执行”指对你前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强行把孩子带到探望者身边。如果通过强制执行仍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你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可以点击这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