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与丧失之辨析

继承权放弃与丧失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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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公民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含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个方面。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则是在法定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所拥有的实际财产权利。

北京法律咨询站的123律师网针对网友们关于继承权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资料整理。以下是关于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的一些重要区别: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获取被继承人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决定完全基于继承人个人的真实意愿;而丧失继承权则是由于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其继承权,这种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不受被剥夺人意志的影响。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声明,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可以在继承开始之后或之前发生,其表现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行选择放弃自身权利,不受任何条件限制;而丧失继承权则是依法剥夺,必须受到《继承法》第七条严格限制。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根据理由作出决定;而一旦人民法院对丧失继承权作出判决,则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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