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顺灼与梁燕贞、梁燕勤、梁燕娟等人因法定继承问题产生的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59号
上诉人梁顺灼因法定继承问题,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向本法院提起上诉。本院接受此案后,经过详细的审理,现案件已经审理完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为:被继承人梁志源与何女为夫妻关系,他们在世间的日子分别是XXXX年XX月XX日和XXXX年XX月XX日去世。他们共有多个子女,本案涉及的当事人都是他们的子女之一。梁顺发亦是他们的儿子,但在XXXX年XX月XX日已经去世,没有留下代位继承人。根据南海区黄岐街道办事处黄岐村岐东村民小组的证明,梁志源与何女持有岐东股份公司股份若干。除此之外,何杏娥作为梁志源的伯婆也拥有股份。梁志源在岐东股份公司的股息由梁顺灼领取。梁志源与何女在黄岐城区岐东村拥有一间房屋,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的租金也由梁顺灼收取。
在遗产继承方面存在争议的是,梁顺灼主张继承权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梁燕贞、梁燕勤和梁燕娟等人提出了异议。针对这个问题,南海区黄岐街道办事处黄岐村岐东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均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和调查,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证明文件。经过审理,法院对遗产的分配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判决。
审判结果如下:关于原告梁燕贞、梁燕勤、梁燕娟的起诉,经法院审查,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权利人还包括梁顺伟、梁顺强、梁顺荣、梁顺广,追加四人为共同原告。法院已告知梁顺伟等四人,若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若其既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放弃实体权利,则仍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关于何女与梁志源生前的遗产继承问题,因两人未立有遗嘱,故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黄岐城区岐东村永安里五巷13号的房屋,面积约46.55平方米;以及在岐东股份公司的股份72.87股,其中包括已由梁顺灼领取的2001年和2002年的股息35474元,以及遗产房屋租金1050元。
对于原告梁燕贞等三人提出的继承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法院认为其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该房屋应得的财产所有权应由何女与梁志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而对于原告提出的继承股份和股息、租金等遗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梁顺灼提出的口头遗嘱和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处理,且股份分红是在一定时间段内由梁顺灼领取,而原告在之后提起诉讼,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口头遗嘱,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原告梁顺荣不确认此事,故对被告梁顺灼的抗辩不予采信。
被继承人的安葬费用应在遗产或由继承人分摊。被告梁顺灼主张因何女、梁志源的丧葬及梁顺发的迁墓等费用由其支出而反驳原告的诉请,但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中不作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梁顺荣、梁顺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何女与梁志源的房产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各占八分之一产权。二、被继承人在岐东股份公司的股份及股息和租金由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各占八分之一。三、驳回原原告梁燕贞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和财产保费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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