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对朱小姐展开热烈的追求,为了赢得她的欢心,频繁赠送鲜花、礼物和衣物等小礼物,并经常一起用餐和游玩。当年国庆节,双方父母见面并对此段恋情表示满意,何某与朱小姐也计划择日结婚。为此,何某赠送了朱小姐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以及苹果5S手机等贵重礼物,并拍摄了婚纱照。不久后朱小姐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何某试图挽留,但无果。何某在恋爱期间的总花费约为2.5万,现要求朱小姐返还部分财物或等价金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分歧点】
关于恋爱期间的开支,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联系,恋爱后的结婚具有不确定性。何某在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自行承担,朱小姐无需返还。
观点二:何某在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可细分为三类:一般性消费、礼尚往来及见父母后的贵重礼物赠送。前两类属于何某自愿支付和赠与,无需返还。见父母后赠送的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和苹果5S手机等贵重礼物,是基于结婚的目的而赠送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因朱小姐提出分手,未能达成结婚目的,故应返还这些礼物。
【分析评价】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何某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可分为恋爱期间的消费、礼尚往来的小礼物以及见父母后的贵重礼物赠送。对于恋爱期间的消耗性消费,由于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消费的比例,且何某已自愿承担,故无法要求朱小姐再承担。
对于礼尚往来赠送的小礼物,如鲜花、礼物和衣物等,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朱小姐即拥有所有权。这些礼物的价值较小且易折旧,因此没有返还的必要。
对于见父母后赠送的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和苹果5S手机等贵重礼物,何某是基于与朱小姐结婚的目的而赠送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因朱小姐提出分手,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故这些礼物应当返还。朱小姐在收到大额礼物后不久提出分手,这使人怀疑其有借恋爱占有他人财物的嫌疑。
朱小姐应当依法返还何某赠送的贵重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