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限制条件及规定》
结婚的首要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强迫对方或者受到第三方的干涉。
关于结婚的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想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会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应当尽快补办登记手续。
在完成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根据约定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存在以下情况的,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重婚的情况;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对于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需要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将按照法律中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