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被查证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例,应一律由法院判决解除。
(2)离婚后,若双方没有再次结婚并完成复婚登记手续,而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中一方若提出“离婚”诉讼,那么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在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如果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妇女的权益和儿童的利益,同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实现妥善分割。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各自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会视作个人财产而予以对等处理。
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选择同居的,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在同居生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不幸去世,而另一方希望继承死者的遗产,那么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时,可以根据双方在生活中的相互扶养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