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情感裂痕的法定依据

夫妻情感裂痕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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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一、存在重婚或者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具体来说,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若以夫妻名义居住,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被视为虐待。

三、存在、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其他情形,且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况,如: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

5. 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 包办、买卖婚姻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

7.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且无悔改表现。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10-14点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包括一方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婚姻法》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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