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这一行为非常普遍。对于未经过法定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行为,存在着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关于抱养的孩子能否断绝关系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接下来,就由本平台为读者详细解读相关法律知识。
抱养的孩子能否断绝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通过抱养形成的是收养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这些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需要注意的是,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除非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对于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如何确认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关系?
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即1992年4月1日前)的事实收养关系,虽然当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如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能证明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认为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双方确实以父母子女相称,共同生活多年,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就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共同生活时成立。如有需要,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及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与此抱养后,被收养的子女与其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读者如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至本平台进行法律咨询。本平台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