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予准许。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女子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予准许。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是尚在校就读的;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意见》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意见,如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确保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关于子女抚养相关规定的说明
19. 父母对于子女的姓氏变更,不应成为其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理由。若一方父母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更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导致纠纷产生,应依法责令其恢复子女原姓氏。
20.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均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由法院先行裁定暂由其中一方负责抚养。
21. 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或妨碍他人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关于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此,123律师网(12364.com)提醒大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法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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