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也称为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主自愿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不仅是公民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任何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也确立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在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从宪法到各部门法形成了一道严密的保护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我国公民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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