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弟弟因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持自己的照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去办理了结婚证。后来当哥哥准备结婚时,发现自己因之前弟弟的行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并不知情弟弟用其身份证登记结婚,要求确认结婚证上的婚姻无效。
【不同观点】关于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是否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并非被冒充者的本意,这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所以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尽管存在冒充身份的情况,但这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分析评价】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这表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并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由此可见,“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并不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内。
三、虽然“冒充他人登记结婚”并非被冒充者的本意,违背了结婚自愿的原则,但结婚证作为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人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条件,就应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夫妻关系的合法性。这也是民政局拒绝为被冒充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四、在此案中,由于结婚证记载的婚姻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结婚证的公信力角度来看,尽管哥哥与弟媳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但他们的婚姻形式合法。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者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而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就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