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被告在我国拥有住所或居所,那么我国法院拥有对该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果被告不在我国境内,但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下情形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1.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法院管辖。
2.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4.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离婚案件的审理能够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