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一种相对于法律婚姻的概念,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经历了多个阶段。针对事实婚姻的认识与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前后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规定,分别是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和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复杂多样。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群众习惯以举办婚礼的形式来确定婚姻关系。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不够清晰。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数量少、路途遥远,给群众带来不便。还有的地方存在借结婚登记乱收费的现象,以及一些人为规避法律,例如“包二奶”后不愿登记的情况。尽管事实婚姻因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历史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家庭问题,我国法律在不同阶段仍然有条件地给予保护。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演变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了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首次界定了“事实婚姻”的概念,即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被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根据这一意见,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的实体处理标准与法律婚姻相同。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在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如未满足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解除。若双方同居时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从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论其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一律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最新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其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该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特别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婚姻问题,建议您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取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