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主张在短暂婚姻期间的支持程度探讨

彩礼主张在短暂婚姻期间的支持程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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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军

日期:-12-25 15:44:04

【案例概述】

李某与张某经过媒人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恋人。依照当地习俗及女方要求,在定亲之日,男方李某赠予女方张某彩礼现金5万元,随后又陆续赠送价值3万余元的礼品。双方在18日完成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仅结婚三天,张某便于22日离开李某家,并向法院提出以感情不和为理由的离婚申请。在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张某的行为属于骗婚,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张某则拒绝返还。那么,这5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呢?

【不同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5万元不应返还。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才应返还彩礼。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况,因此不应返还5万元彩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考虑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支持李某的部分请求。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送彩礼的本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送行为。本案中,双方虽然法律形式上完成了结婚手续,但实际上仅共同生活三天,未能实现共同、长久、稳定生活的愿景。张某应酌情退还彩礼。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也体现了人文关怀,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张某的财产损失和情感伤害,维护公序良俗。

【案例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本案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严格条件,但彩礼的赠送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的长期愿景为基础的。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能实现送彩礼的实质目的。张某应酌情返还收到的彩礼。这样做能够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更加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温馨提示】

本文作者所在的单位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来源:123律师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他相关婚姻法律同时废止。如有涉及婚姻问题的法律疑问,可咨询123律师网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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