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袁红和张于1984年相识并相爱。两人于1987年开始同居,当时袁红25岁,张24岁。在1990年10月,张准备出国,由于担心签证问题,两人仅举行了世俗婚礼而未进行法律登记。1992年8月,张回国探亲期间,双方继续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他再次出国继续学业。不久之后,袁红在电话联系中意外发现张的通话对象为一名女性,并称其为已怀孕的妻子。袁红震惊之余,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得知,张已于1992年2月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沈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需深入探讨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之间的矛盾冲突。而这需要结合我国不同时期的婚姻制度规定来审视。
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制中,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一系列变迁:
1. 有条件承认阶段(1949年-1986年):在这一阶段,事实婚被视为违法并受到批评教育,要求补办法定结婚手续。对于未达婚龄或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婚姻机关会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以及事实婚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 逐步不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在此期间,《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
3. 完全不承认阶段(1994年2月1日后):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无论是否符婚条件,其婚姻关系均被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 相对承认阶段:根据2001年的相关解释,对于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区分不同时间段给予不同的法律处理。
具体到本案,分析以下事实才能确定张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张与沈某的结婚是否符合当时婚姻法规的规定?
两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
如果张在已与袁红同居且未解除与袁红的关系的前提下与沈某结婚,涉及重婚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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