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代位继承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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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的李老先生早年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分别是阿-英和阿田。后来,李老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并又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阿-扬、阿-湘和阿楠。阿-英自幼由张女士抚养长大。李老先生和阿-英不幸早逝。不久前,张女士也因病离世。

张女士生前居住在阿楠家中,由阿楠负责赡养。她的另外两个子女阿-扬和阿-湘也时常探望,并承担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张女士去世后,阿-扬和阿-湘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而小山,作为阿-英的儿子,认为遗产中应有他母亲的份额,于是也加入了诉讼,要求代位继承三分之一遗产。而阿田则选择放弃继承权。

经过丹东市振安区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阿楠获得遗产的大部分,阿-扬和阿-湘次之,小山所得最少。

关于继承法的说法,我国《继承法》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虽为张女士的继女,但两人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山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份额。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只有出现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特定情形时,继承人才会丧失继承权。阿-英虽未对张女士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但并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形,因此并未丧失继承权,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逝世时留有遗产,但未留下遗嘱,因此她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予以准许。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阿楠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获得较多的遗产。阿-扬和阿-湘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如阿楠全面,故获得的遗产较少。而小山的母亲阿-英对张女士的赡养义务较少,因此小山代位继承的份额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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