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文号通知:关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我们同意你院的看法,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今后的登记工作是否继续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这需要由民政部门做出决定。对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达成的协议离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我们也认为其仍然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乡人委所发离婚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向我们请示。在撤区并乡后,很多地区的区公所已经被撤销,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工作被交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这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就以下问题提出请示:撤区并乡后的乡人民委员会所发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承认其法律效力,那么撤区并乡前由乡人民委员会调解离婚、发有调解书但未向区公所登记领取离婚证的是否也有效?
考虑到很多地区的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工作已经交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有的县还为此做出了正式决定,我们认为,如果不承认这些已经发出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和工作上的被动。我们认可撤区并乡后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和所发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但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之前,乡人民委员会不应继续开展此项工作。
至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协议离婚的调解书,我们不能将其与撤区并乡后由乡发给的离婚证等同看待。我们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如果该调解书在实际中已经产生了效果,也不应再宣布其为无效。以上意见,请尽快请示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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