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泛存在于社会中的事实婚姻形式,其涉及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的几部《婚姻法》中,对于这一现象并未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仅通过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进行多次界定,这在法制历史上显得颇为特殊。但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的阐述相对粗略,主要只是简单地规定了未经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是否可按事实婚姻处理,这远远无法解决由事实婚姻引发的其他复杂问题。
例如,当事实婚姻的双方关系和睦,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且未补办结婚登记,我们应如何确认他们的婚姻效力?他们的子女是否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显然,在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典》应当增补以下规定。
应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立法者应基于国家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附加一些合理条件。这样,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应被赋予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需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我们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婚姻登记制度。相反,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经过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法律应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婚姻管理部门可以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补办结婚登记,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样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要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许多国家将事实婚姻的认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我国法律也可设置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存在争议时,应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判决,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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