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护人能否选择监护人?
被监护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无法自主选择监护人,需依法确定。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被监护人具有一定选择权。例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进行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这在我国民法典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选择监护人并涉及律师的程序是怎样的?
1. 当事人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2. 在此合同中,应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律师代理的具体法律事务和收费情况。
3. 根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三、哪些行为会导致监护权的取消?
1. 被监护人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但若其未死亡而归来,且没有其他终止监护的原因时,监护人应继续履行职责。
3. 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
4. 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状况消失,亲权得以恢复。
5.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
6. 成年被监护人若由配偶担任监护人,因离婚而终止监护。
温馨提示:被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选择权,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人证明格式、无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书范文等,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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