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婚姻?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民法典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原先没有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婚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二是重婚的;三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比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是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那么,无效婚姻该如何解除呢?
由于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那么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可以检举和揭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发现无效婚姻时,也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当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宣告该婚姻无效。还需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所生的子女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