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做的个人财产处分决定,该决定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生效。由于各种原因,遗嘱中可能存在缺陷或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遗嘱继承有一系列详细规定。
一、对于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有缺陷的遗嘱,只要内容合法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可认定为有效。
二、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因其与继承人、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如果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应当在遗产处理时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的分配原则处理。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四、遗嘱人如果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遗嘱中的这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五、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矛盾,导致遗嘱中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那么遗嘱将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六、对于公民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遗嘱,只要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即可视为自书遗嘱。
七、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视为无效。而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八、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九、对于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继承人或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并由相关责任人按遗嘱意愿履行义务后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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